西乌旗危房改造及村镇整治工作宣传册
西乌旗“十个全覆盖”工程之牧区危房改造及村镇整治工作,是改善全旗牧区及村镇生产生活条件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民心工程、德政工程,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,便于基层干部和牧区群众学习掌握相关政策,特制定本宣传册。
1牧区危房改造项目
(一)拆旧建新项目1、项目实施对象:具有我旗牧区户籍(在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)分散供养的五保户、低保户、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民政、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户。 (1)新建住房面积60㎡以内(含60㎡)的房屋:总造价=上级补贴16116元+旗级财政补贴(总造价-16116元)×30%+自筹。(2)新建住房面积60㎡以上的房屋:总造价=上级补贴16116元+旗级财政补贴[(60㎡造价-16116元)×30%+(住房面积-60㎡)×800元/㎡]+自筹。注:(住房面积-60㎡)×800元/㎡算法,最多补贴30㎡,即补贴上限2.4万元。人均面积要求: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㎡,不高于18㎡。
(二)维修改造项目1、项目实施对象:具有我旗牧区户籍(在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)分散供养的五保户、低保户、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民政、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户。项目补贴标准:上级补贴资金16116元,旗级财政补贴2616元。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牧户自筹。2、项目实施对象:除分散供养的五保户、低保户、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民政、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户之外,在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具有我旗牧区户籍人口的其他牧户。项目补贴标准:旗级财政补贴18732元,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牧户自筹。(三)对无维修使用价值的危房,且住户未享受新建或维修补贴政策的,如住户自愿拆除平整,每处可享受3000元补贴。2百姓安居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对象原阿拉腾高勒苏木所在地、原巴旗苏木所在地、原杰仁苏木所在地、原柴达木苏木所在地及一牛场的居民房屋。改造方式1、房屋评估后进行征收,对产权人进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在巴拉嘎尔高勒镇。2、补贴资金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。以上改造方式由产权人自愿选择。(一)房屋征收相关要求1、由危房鉴定组鉴定为不具有居住和使用价值的房屋或设施,不予评估。产权人自行拆除或由管辖苏木(镇)政府拆除并平整的,每处补贴3000元。2、原有房屋评估作价折算楼房面积,楼房基准价1500元/㎡(不含楼层差价),含楼层差价按一楼、六楼1500元/㎡;二、四、五楼1550元/㎡;三楼1600元/㎡执行,如五楼为顶楼按1500元/㎡执行。3、房屋评估总价低于5万元的不得置换楼房,给予货币补偿;房屋评估总价低于5万元且在巴拉嘎尔高勒镇内无房的低保户,可享受廉租房政策;征收户每户置换楼房套数不超过1套。折算楼房后余款给予货币补偿。4、楼房分配采取抓阄方式,房源位于巴拉嘎尔高勒镇瑞馨小区、达日罕小区和阳光小区,面积为40-90㎡。其中50㎡以下房源为廉租房。(二)房屋维修改造相关要求1、维修改造工程以实有建筑物为单位,兼顾住宅、棚圈、院墙及其他建筑设施,统筹安排,突出整体效果。由旗政府出资修缮,每户费用不超过20000元,不足部分由居民自筹。不同意维修改造的,取消享受补贴资格。2、原则上土木结构的房屋不进行维修,只对砖木或半砖木结构的房屋进行维修。3、鼓励居住土木结构房屋的产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置换砖木结构房屋,双方结清差价。实施置换的土木结构房屋产权人可享受维修补贴政策。4、一户有多处不同属于一个院落房屋的居民,可自愿保留一处,其余评估征收,保留部分可享受维修补贴政策。5、产权人要与所属苏木(镇)政府签订维修改造协议,约定具体事项。3苏木镇所在地房屋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对象吉仁高勒镇、高日罕镇、浩勒图高勒镇、乌兰哈拉嘎、巴彦胡硕苏木所在地的居民房屋。改造方式维修或新建,产权人自愿选择。(一)维修改造工程以实有建筑物为单位,兼顾住宅、棚圈、院墙及其他建筑设施,统筹安排,突出整体效果。由旗政府出资修缮,每户费用不超过20000元,不足部分由居民自筹。不同意维修改造的,取消享受补贴资格。(二)具有维修价值的房屋,产权人自愿拆除或拆除重建的,可享受维修改造补贴政策。其中:1、土木结构:2间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10000元;3间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15000元;4间及以上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。2、半砖木结构(包砖及四角硬):2间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15000元;3间及以上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。(三)由危房鉴定组鉴定为不具有居住和使用价值的房屋或设施,产权人自行拆除或由管辖苏木(镇)政府拆除并平整的,每处补贴3000元。(四)鼓励居住土木及半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,就近购买砖木结构房屋,改善居住条件,对购买砖木结构房屋的可享受维修补贴政策。(五)产权人要与所属苏木(镇)政府签订维修改造或自愿拆除协议,约定具体事项。
4相关事宜(一) 项目实施时间: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。逾期不再受理或签订协议。(二) 项目实施户籍人口以2015年5月13日公安部门登记在籍人口和户籍为准。(三) “百姓安居工程”项目征收的房屋由住建局统一封存和管理。(四) 户型供参考,牧户可根据实际调整、变更。(五) 尊重群众意愿,注重发挥群众主体作用,鼓励群众投工投劳,降低建设成本。
1牧区危房改造项目
(一)拆旧建新项目1、项目实施对象:具有我旗牧区户籍(在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)分散供养的五保户、低保户、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民政、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户。 (1)新建住房面积60㎡以内(含60㎡)的房屋:总造价=上级补贴16116元+旗级财政补贴(总造价-16116元)×30%+自筹。(2)新建住房面积60㎡以上的房屋:总造价=上级补贴16116元+旗级财政补贴[(60㎡造价-16116元)×30%+(住房面积-60㎡)×800元/㎡]+自筹。注:(住房面积-60㎡)×800元/㎡算法,最多补贴30㎡,即补贴上限2.4万元。人均面积要求: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㎡,不高于18㎡。
(二)维修改造项目1、项目实施对象:具有我旗牧区户籍(在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)分散供养的五保户、低保户、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民政、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户。项目补贴标准:上级补贴资金16116元,旗级财政补贴2616元。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牧户自筹。2、项目实施对象:除分散供养的五保户、低保户、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民政、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户之外,在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具有我旗牧区户籍人口的其他牧户。项目补贴标准:旗级财政补贴18732元,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牧户自筹。(三)对无维修使用价值的危房,且住户未享受新建或维修补贴政策的,如住户自愿拆除平整,每处可享受3000元补贴。2百姓安居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对象原阿拉腾高勒苏木所在地、原巴旗苏木所在地、原杰仁苏木所在地、原柴达木苏木所在地及一牛场的居民房屋。改造方式1、房屋评估后进行征收,对产权人进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在巴拉嘎尔高勒镇。2、补贴资金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。以上改造方式由产权人自愿选择。(一)房屋征收相关要求1、由危房鉴定组鉴定为不具有居住和使用价值的房屋或设施,不予评估。产权人自行拆除或由管辖苏木(镇)政府拆除并平整的,每处补贴3000元。2、原有房屋评估作价折算楼房面积,楼房基准价1500元/㎡(不含楼层差价),含楼层差价按一楼、六楼1500元/㎡;二、四、五楼1550元/㎡;三楼1600元/㎡执行,如五楼为顶楼按1500元/㎡执行。3、房屋评估总价低于5万元的不得置换楼房,给予货币补偿;房屋评估总价低于5万元且在巴拉嘎尔高勒镇内无房的低保户,可享受廉租房政策;征收户每户置换楼房套数不超过1套。折算楼房后余款给予货币补偿。4、楼房分配采取抓阄方式,房源位于巴拉嘎尔高勒镇瑞馨小区、达日罕小区和阳光小区,面积为40-90㎡。其中50㎡以下房源为廉租房。(二)房屋维修改造相关要求1、维修改造工程以实有建筑物为单位,兼顾住宅、棚圈、院墙及其他建筑设施,统筹安排,突出整体效果。由旗政府出资修缮,每户费用不超过20000元,不足部分由居民自筹。不同意维修改造的,取消享受补贴资格。2、原则上土木结构的房屋不进行维修,只对砖木或半砖木结构的房屋进行维修。3、鼓励居住土木结构房屋的产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置换砖木结构房屋,双方结清差价。实施置换的土木结构房屋产权人可享受维修补贴政策。4、一户有多处不同属于一个院落房屋的居民,可自愿保留一处,其余评估征收,保留部分可享受维修补贴政策。5、产权人要与所属苏木(镇)政府签订维修改造协议,约定具体事项。3苏木镇所在地房屋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对象吉仁高勒镇、高日罕镇、浩勒图高勒镇、乌兰哈拉嘎、巴彦胡硕苏木所在地的居民房屋。改造方式维修或新建,产权人自愿选择。(一)维修改造工程以实有建筑物为单位,兼顾住宅、棚圈、院墙及其他建筑设施,统筹安排,突出整体效果。由旗政府出资修缮,每户费用不超过20000元,不足部分由居民自筹。不同意维修改造的,取消享受补贴资格。(二)具有维修价值的房屋,产权人自愿拆除或拆除重建的,可享受维修改造补贴政策。其中:1、土木结构:2间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10000元;3间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15000元;4间及以上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。2、半砖木结构(包砖及四角硬):2间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15000元;3间及以上带附属设施的房屋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。(三)由危房鉴定组鉴定为不具有居住和使用价值的房屋或设施,产权人自行拆除或由管辖苏木(镇)政府拆除并平整的,每处补贴3000元。(四)鼓励居住土木及半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,就近购买砖木结构房屋,改善居住条件,对购买砖木结构房屋的可享受维修补贴政策。(五)产权人要与所属苏木(镇)政府签订维修改造或自愿拆除协议,约定具体事项。
4相关事宜(一) 项目实施时间: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。逾期不再受理或签订协议。(二) 项目实施户籍人口以2015年5月13日公安部门登记在籍人口和户籍为准。(三) “百姓安居工程”项目征收的房屋由住建局统一封存和管理。(四) 户型供参考,牧户可根据实际调整、变更。(五) 尊重群众意愿,注重发挥群众主体作用,鼓励群众投工投劳,降低建设成本。
责任编辑:西乌旗便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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